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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“較大數額罰款”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:
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政府采購(gou)法(fa)實施條例(li)》施行以來,部(bu)分地方財政部(bu)門、市場主體反映(ying)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政府采購(gou)法(fa)實施條例(li)》第(di)十九條第(di)一(yi)款(kuan)“較大數額(e)罰款”在執(zhi)行(xing)過程(cheng)中(zhong)標準不一(yi)(yi)、差異較大(da)。為貫(guan)徹落實國務院關(guan)于進一(yi)(yi)步優(you)化營商(shang)環境的要求(qiu),維護政(zheng)府采購(gou)市場秩(zhi)序,規范(fan)行(xing)政(zheng)執(zhi)法行(xing)為,經研究并會商(shang)有關(guan)部(bu)門(men),現(xian)提出以下意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(li)》第(di)十九條第(di)一款規定的“較大(da)數額罰款”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,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“較大數額罰款”標準高于200萬元的,從其規定。
本意見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,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見執行。
財 政 部
2022年1月5日